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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百零四章 内朝新政(2/2)

去手,比如司寇沈案的族人在封邑犯了人命官司,告发书已经是送到了秦公的案头,但即便是秦公,亦或者是韩悝,皆是对此事犹豫不决,正是因为那犯了人命官司的沈氏族人,是沈案长兄的独子,而沈案的长兄乃是战死于北境,若是将此人杀了,沈案这些亲近嬴姓林氏的老氏族便是要离心离德了!

这个后果,秦公承担不起,正是因为如此,秦公才是以“鞭笞二十”处罚了这位沈氏族人,而沈案亦是十分识相,虽是司寇,但对于这位大侄子,亦是违反原则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将其拘禁在族地许久不放出来。

秦公想要做的,即使削去老氏族大部分的权力,让其老老实实的听用于殿下,亦是不再掣肘。

秦公看了一眼殿下这些竭尽全力削去老氏族权力的内朝上大夫,暗暗叹道:“孤这何尝不是重新培养了一批未来大秦的世家大族呢……”

即便是如此,秦公亦是不得不做了此事,大秦需要这些人,比起来素餐尸位的老氏族,这些人带给大秦的,乃是一条强霸之路。

正是这般想着,才是让秦公毫不犹豫的在诏书之上盖下自己的大印。

自此而后,大秦推行内朝新政,再一次将大秦朝政推向新的方向。

内朝新政对于朝堂之上的主要规划便是确定吏称和职责,然后便是分权,似大秦重要的官位,似大秦国法一位,除了司寇沈案和上大夫罗士成等少数人把持之外,增设“左寇”“右寇”等官位,将大秦国法细分,再连接大秦地方各县的律正,自称体系,防止权力纠缠不清,防止“犯法说情”的事件。

余者皆是如此,新设置的官位将往昔笼统的权力归属变成了在铜鼎之上成文的铭文,一目了然,这般一来,大秦的吏治改革,便已经是奠定了基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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