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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 解决关于“宇宙事象皆自其原因而来其所有总体”之宇宙论的理念(2/8)

关于自然与自由之问题时,吾人所遇之困难乃自由究否可能,设属可能,则自由能否与因果关系之自然法则所有普遍性并存。谓世界中一切结果,非由自然发生即由自由发生云云,果为一真实之抉择命题乎;抑或吾人必须如是言之方可,即谓在同一事件中,以不同之关系,二者皆能在其中发见乎?感性世界中之一切事件依据自然之不变法则,彻底互相联结,云云,乃先验分析论之确定原理,而绝不容有例外者。故问题仅在自由是否完全为此种不可犯的规律所排斥,抑或一种结果虽依据自然而如是规定之,同时又能根据于自由。以现象为有绝对的实在性之通行而又误谬之前提,在此处实显示其有混乱理性之有害影响。盖若现象为物自身,自由即不能维持。斯时自然将为一切事件之完全而又充分之决定的原因矣。“事件之条件”将为仅在现象系列中所见及之一类条件;现象及其结果二者,皆将依据自然法则而成为机械的必然者。反之,若不以现象为具有其实际所有以上之意义,即若不以现象为物自身而仅视为依据经验的法则所联结之表象,则现象自身必具有“其非现象一类之根据”。此种直悟的原因(按即非现象一类者)之结果显现于吾人,因而能由其他现象规定之,但其因果作用则不能如是规定之者。其结果虽应在“经验的条件之系列中”发见之,顾其直悟的原因以及其因果作用,则在系列以外。

故就其直悟的原因而言,则此结果可视为自由者,同时就现象之方面而言,则又可视为依据自然之必然性自现象所产生者。此种区别在以极普泛的及抽象的方法言之,自不得不见其造作晦昧,但在其应用之过程中,立即明显而使人能理解者也。我之目的,仅在指出因在自然之关联衔接中,所有一切现象之一贯的联结乃一不易的法则,故固执现象之实在性,其结果必毁弃一切自由。是以凡随从流俗之见者,绝不能调和自然与自由者也。

其与自然的必然性之普遍法则相调和“由于自由之因果作用”之可能性凡在感官对象中“其自身非现象”之事物,我名之为直悟的事物。故若在感性世界中所必须视为现象之事物,其自身具有“不为感性直观之对象”之能力,且由此种能力又能为现象之原因,则此种存在体之因果作用能自两种观点视之。视为物自身之因果作用,此乃就其行动而言为直悟的;视为感官世界中现象之因果作用,此乃就其结果而言为感性的。故吾人关于此种主体之能力,应构成经验的及智性的两种因果作用之概念,而视二者为指同一之结果而言。此种考虑“感官对象所有能力”之二重方法,并不与吾人应自现象及可能的经验所构成之任何概念相矛盾。盖因现象非物自身,故必须依据一先验的对象,此先验的对象乃规定现象为纯然表象者;因而并无事物足以妨阻吾人在先验对象所由以表现之性质以外,以一种非现象之因果作用(其所有结果虽应在现象中见之)

归之于此种先验的对象。一切有效力的原因必有一种性格(即其所有因果作用之法则),无此种性格,则不能成为原因。故按以上之假定,吾人在属于感性世界之主体中,第一应有一经验的性格,由此种性格,“所视为现象之主体”之行动,依据不变之自然法则与其他现象彻底联结。且因此等行动能自其他现象而来,故此等行动与此等现象相联结,构成自然秩序中之单一系列。第二、吾人亦应容许主体有一种直悟的性格,由此种性格,主体实为“此等(就其性质而言)所视为现象之同一行动”之原因,但此种性格,其自身并不从属任何感性之条件,且其自身亦非现象。吾人名前者为“现象领域中之事物”之性格,后者为“所视为物自身之事物”之性格。

顾此种行动的主体在其直悟的性格中,殆不从属任何时间条件;盖时间仅为现象之条件,而非物自身之条件。在此种主体中无一行动有所谓始终者,故此种主体不从属“规定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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