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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6,昭宣之治(3/3)

公。

虽然宣帝推崇儒家但选官还是注意选精通法律的人,将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。“法治大恶”,“德去小疾”。在宣传仁治的同时推行法制,两条腿走路。

汉宣帝推选的法官都是有慈悲心肠的人,断案合情合理合法。碰到证据不足的案件,即使不能做到疑罪从无也尽量从轻。凡是死刑案件,在经过地方法院和最高法院一审二审之后,还要在执行之前经汉宣帝亲自复审,尽量避免冤假错案。

汉宣帝通过减免租赋人头税等方式给农民减负,鼓励农业生产,同时以优惠条件吸引流民回乡务农。

汉武帝时期苛税重赋、酷吏严刑逼得百姓举家而逃成为盲流。流民的大量存在不但减少了生产人口也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。汉宣帝给流民重新分配了土地并借给他们粮食和种子,使他们能够回归社会。

遇到灾年,汉宣帝在积极赈灾的同时带头降低伙食标准,裁减伺候皇家饮食和娱乐的人员,让他们回家参加农业生产,并且为运输粮食的车船开设绿色通道,免于盘查。

汉宣帝严以治吏,宽以养民,“吏称其职,民安其业”。汉宣帝执政期间,汉朝重现文景时期景象。曾创下一石粮食五文钱的最低记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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